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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出台安居房配售办法草案:承购人持有满15年,可获得全部产权份额

发布时间: 2022-03-07 10:50:27

来源: 万宁市政府网

分类: 政策法规


2022年2月10日,万宁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一则公告,关于公开征求《万宁市安居房建设和配售 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从规划建设、定价与产权、配售对象、购房资格核准、轮候配售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关于公开征求《万宁市安居房建设和配售 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万.png

不想看原文的(原文在底下),大概可以看一下小编给大家总结的几点信息:

1、万宁通过单独选址建设、存量土地建设、商品住宅项目及城市更新改造项目配建、既有房源转用等四种方式筹集安居房,新建安居房套型建筑面积以10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为主,最大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

安居房实行现房销售制度,其每平方米销售均价不高于万宁市上一年度市场化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60%,或者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房价收入比不超过10倍确定,具体销售均价由开发企业根据楼面地价、房屋建设成本、公共设施分摊、税金、利润(不超过8%)等因素确定,并报万宁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批准后执行。

2、安居房属于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的产权份额按70%确定,万宁市政府拥有其余30%产权份额。安居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10年的,承购人可上市转让或按市场评估价格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第11年起,承购人继续持有住房的年限每增加满1年,可无偿获赠6%的政府产权份额;满15年的,承购人可无偿获得住房全部产权份额。

3、申请安居房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引进人才和年满22周岁单身居民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已申购安居房家庭未成年子女成年后可单独组成家庭申请,或者年满22周岁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

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海南省户籍居民,可以申购1套安居房:①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具备万宁市城镇户籍,或已在万宁市连续2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②每年在万宁市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③家庭成员在海南省城镇无住房和购房记录,或者在海南省城镇拥有一套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万宁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万宁市安居房建设和配售管理暂行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万宁市行政区域内安居房的规划、建设、申请、销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安居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转让年限,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地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

第三条 安居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万宁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安居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居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安居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指导本市安居房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安居房申请、审核、轮候、配售、代持政府产权、上市交易、换购等具体事务,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服务、综合行政执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民政、税务、人才、社会保险服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居房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五条 万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市住房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安居房建设规模、项目选址、土地供应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万宁市通过以下方式筹集安居房:

(一)单独选址建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居房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单独选址,优先安排,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安居房建设用地。

(二)存量土地建设。土地权属企业可利用已供未用存量商品住宅用地建设安居房。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土地权属企业可将已供应的工业、仓储、商业、办公等存量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改变用途用于建设安居房。划拨住宅用地可以依法补办出让手续用于建设安居房。

使用存量用地建设安居房的,土地权属企业提交申请书、土地权属证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安居房项目建设申请,经批复同意后,依据批复文件办理项目建设和配售等相关手续。

(三)项目配建。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及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中可配建安居房。

(四)既有房源转用。万宁市人民政府可通过资产划拨、收购、货币补贴、改建等方式,将具备居住条件、位置适宜的政府房源、市场化商品住房或其他社会房源转为安居房。转用的房源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规范,满足相关工程质量和消防规范要求。

第七条 新建、配建、既有房源转用等方式筹集的安居房,纳入市安居房年度建设计划统筹管理,并由市住建部门对房源进行统一分配。

第八条 安居房建设执行省安居房建设相关技术标准,推行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建设方式。

项目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九条 新建安居房套型建筑面积以一百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为主,最大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各种套型房源供应应当与基本住房需求相匹配,并根据家庭人口数量增长和结构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各种套型比例,逐步满足改善型住房需求。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居房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 筹集建设安居房项目享受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及以下优惠政策: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机构开发性、政策性融资支持及贷款利率优惠;

(三)简化项目审批流程,优先办理土地、规划、建设和销售等审批手续;

(四)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企业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安居房的,对符合购房条件的本企业职工予以优先保障。利用存量住宅用地建设安居房的,可以在项目融资、商品住宅建设计划安排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五)国家和省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章 定价与产权

第十二条 安居房实行现房销售制度,其每平方米销售均价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市场化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百分之六十,或者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房价收入比不超过十倍确定(计算公式为: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具体销售均价由开发企业根据楼面地价、房屋建设成本、公共设施分摊、税金、利润(不超过8%)等因素确定,并报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安居房推行一房一价,单套销售价格以销售均价为基础,结合房屋位置、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十。

安居房销售均价和单套销售价格应在销售前确定,面向社会公开并在销售现场公示。除标示的房价和国家、本省规定购买方应负担的税费、专项维修资金等法定事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向承购人收取其他费用或变相收费。

第十四条 新建的安居房住宅区内未纳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的车库,其产权归开发建设单位所有,本住宅区安居房承购人按照公平、自愿原则向开发建设单位租赁或购买车位;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根据有关规定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安居房属于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的产权份额按照百分之七十确定,万宁市人民政府拥有其余百分之三十产权份额(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代持),并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安居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十年的,承购人可以上市转让或按市场评估价格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第十一年起,承购人继续持有住房的年限每增加满一年,可无偿获赠百分之六的政府产权份额;满十五年的,承购人可无偿获得住房全部产权份额。

第四章 配售对象

第十六条 申请安居房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引进人才和年满22周岁单身居民可以个人身份申请。

已申购安居房家庭未成年子女成年后可单独组成家庭申请,或者年满22周岁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

第十七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省户籍居民,可以申购一套安居房:

(一)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具备本市城镇户籍,或已在本市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

(二)每年在本市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

(三)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购房记录,或者在本省城镇拥有一套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市统计部门发布的年度统计公报为准,如市年度统计公报中未统计,以省年度统计公报数据为准。

(四)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可以申购一套安居房:

(一)取得《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证书》和“天涯英才卡”,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国内院校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承认的境外院校学士及以上学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

(二)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购房记录,或者在本省城镇拥有一套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三)已在本省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本市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

(四)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享受过引进人才购房补贴。

第十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形,可以申购一套安居房。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安居房:

(一)在本省城镇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或产权调换形式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持有未办理受赠、继承手续或其他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住房,且以前述住房计算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二)在本省城镇持有宅基地的;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夫妻,离异后任何一方单独提出申购,申购时点距办理离婚登记或判决生效的时点未满3年的;

(四)已在省内外购买过安居房或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安居型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下同)的;

(五)被其他部门列入住房保障失信惩戒名单、个人征信记录中有住房保障领域不良行为记录,且仍在安居房申购限制期内的。

申购人及其配偶应在申购安居房时,对不存在上述任何情形作出承诺。

第五章 购房资格核准

第二十一条 申请方式。

(一)申请。申请人持以下申请材料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服务窗口或海南省住房保障平台提出申请,提供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

1.《万宁市安居房申请表》;

2.申请人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

3.婚姻证明;

4.在本市实际居住情况证明(由实际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或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可由单位出具);

5.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凭证(非本市城镇户籍提供);

6.国家承认的引进人才、学历、学位、技术职称、职业或执业资格等认定证明(非本省户籍提供);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请信息,提交家庭人口、户籍、婚姻、住房、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同意接受相关状况核查以及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二)受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退回或补充材料。

(三)审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部门协查、函询、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四)公示。经调查符合购买安居房条件的申请人名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市政府网站上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对公示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期满五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书面提交复核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受理异议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核准。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建部门发放《安居房准购通知书》。

《安居房准购通知书》自出具之日起3年内有效,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按照规定参加选房。因房源供应不足原因超过3年未选房的,申请人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延长准购资格有效期。

申请人家庭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安居房申请条件的,应主动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报退出准购资格。隐瞒家庭条件参加选房的,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已选房但因自身原因放弃签订购房合同的,视为放弃准购资格。

第六章 轮候配售

第二十二条 安居房实行轮候制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申请人家庭情况实行轮候登记管理,在选房活动销售公告中明确优先对象。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参加安居房选房活动可优先选房:

(一)本市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

(二)本市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

(三)获得国家或省级奖励;

(四)获得部队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及以上荣誉、烈士遗属;

(五)获得本市特殊嘉奖(杰出人才、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感动人物等)等奖励;

(六)未成年子女达二名及以上家庭;

(七)缴纳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时间满15年且每年居住在本市时间满183天;

(八)市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

第二十四条 安居房配售前,开发企业根据可售房源情况制定配售方案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开发企业可发布销售公告,公告中明确本批次申购的条件、申购期、优先对象等内容。申购人按如下程序选房:

(一)持有效《安居房准购通知书》,在申购时间内按要求填写《安居房购房申请表》向开发企业提出购房申请,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婚姻、学历学位、住房、交纳等情况。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开发企业根据轮候规则及本批次房源供应和申购人员数量情况,确定本批次优先和普通申购对象分组,并在政府网站、销售现场公示。

(三)开发企业按随机抽签方式,首先对优先申购对象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再对普通申购对象抽签确定选房顺序。

(四)申购人按选房顺序依次选房,放弃选房的,由后续申购人依次替补。选定所购住房后,与开发企业签订《安居房买卖合同》、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安居房共有产权共有协议》。

第二十五条 申购人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取得的《安居房准购通知书》失效,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居房:

(一)提交安居房申购申请且被列入摇号选房名单后,当期房源供应时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摇号选房或未选定住房的;

(二)选定住房后,无正当理由未签订购房合同和相关协议的;

(三)因自身原因导致签订的购房合同和相关协议被解除的。

第二十六条 购买安居房的,承购人可以自主选择一次性交付购房全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商业贷款或住房组合贷款等付款方式,允许承购人将所购安居房产权份额用于办理本套住房贷款抵押,不同付款方式的购房价格相同。

第二十七条 安居房完成配售后,由开发企业30日内按规定办理交易网签备案,90日内按规定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满足不动产登记条件后,由开发企业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的房屋性质为“安居房(共有产权住房)”,记载不动产权利人、产权份额,附注事项:“本套住房属于安居房(共有产权住房),抵押、转让、继承、使用按照安居房(共有产权住房)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新建和配建的安居房项目集中配售后仍剩余房源的,开发企业可以申请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筹安排后续配售工作。启动后续配售24个月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商开发企业提出处置方案,经报万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也可以根据住房闲置增加的成本重新确定销售价格,继续作为安居房配售。

第七章  供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安居房承购人和同住人应当按照购房合同和相关协议的约定使用房屋,并且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转让、赠与安居房,设立非本家庭成员居住权;

(二)擅自改变安居房居住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等活动;

(三)设定除本套安居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四)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三十条 享受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后又购买安居房的,应当自安居房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停止享受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腾退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确有困难的,给予6个月的住房保障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过渡期结束后,仍未腾退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照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价格的三倍收取租金。

第三十一条 安居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0年内实行封闭流转。

封闭流转期间,承购人确需转让安居房的,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可向符合安居房购房条件的轮候对象转让,转让价格最高不超过原购房价格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对应期限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转让后封闭流转期重新计算为10年,住房性质和产权份额保持不变。

第三十二条 安居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10年的,可以上市交易,由购房人和政府按照产权份额获得出售住房总价款的相应部分。

上市转让或取得完全产权后,其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购房人可向市不动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同时符合以下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换购一次较大户型的安居房:

(一)承购人购买本市安居房或政策性住房满5年的;

(二)承购人因家庭人口和结构发生变化,致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或工作地点变动与住房不在同一镇区范围的;

(三)本市安居房较大户型房源充足的。

承购人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换购申请,并提交原购买安居房或政策性住房相关证明和《安居房购房申请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定购房资格并发放《安居房换购通知书》,承购人可持《安居房换购通知书》在供应房源中直接选房。原购安居房或政策房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原购房价格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对应期限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得出回购价格,向市财政申请资金回购。

第三十四条 承购人应当按照本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全额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承担整套住房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使用过程中全部维修维护责任和义务。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安居房物业管理,按照《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新建的安居房,自交付使用之日起3年内,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承购人承担,物业服务管理主要为基础服务项目。

配建及既有房源转用的安居房,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执行配建项目所在住宅区或转用前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虚报、隐报和瞒报家庭情况,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安居房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自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其安居房申请。已购买安居房的,由万宁市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安居房,并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有关规定处理。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依法注销不动产权证,且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安居房,并在个人征信记录中作不良行为记录。

承购人擅自改变安居房居住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万宁市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安居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依法注销不动产权证。

第三十七条 开发企业擅自对外出售安居房的,市不动产管理中心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省安居房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禁止其在本市参与新的安居房建设项目或配建安居房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和产权管理按《万宁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和配售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执行。

持有效《安居房准购通知书》可参与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选房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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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wangy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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