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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人才安居办法出台 A类人才购房高补贴100万

发布时间: 2017-12-10 09:45:45

来源: 华龙网

分类: 国内动态


12月6日,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西安市人才安居办法正式出台并开始实施。办法规定,由市委人才办和市人社局认定的五类人才,可享受到人才安居政策。其中A类人才申请购房补贴的,高可补贴100万元,5年内按年度核发;申请租赁补贴的,补贴金额为6500元/月,高补贴5年。

目的 满足百万人才多样化住房需求

据市房管局局长夏俊山介绍,人才安居是指由政府提供资金或优惠政策,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动。西安人才安居办法出台的主要目的是建立和完善与国际化大都市,满足百万人才多样化住房需求,展现西安招贤纳士、博揽群才的胸襟和诚意,营造尊重人才的社会环境,增强聚集人才的效益。

西安人才安居办法具有四大特点,一是保障覆盖面广,对五类层级人才全覆盖,只要符合安居条件,应保尽保;二是安居方式灵活多样,可以选择租房补贴、购房补贴、人才公寓、人才租赁房和单位人才房等多种安居方式;三是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采取财政新建、统购社会房源、长期租赁、商品房配建、单位自建等方式。四是建设标准高,秉持高起点、前瞻性设计,全配套、带装修、拎包入住。

方式 以货币化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在职在岗的,经市委人才办或市人社局认定的各类人才。二是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的本市或非本市户籍人才。其中自有住房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本人及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或安置的拆迁安置住房。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我市的人才安居坚持“政府主导、市场供给、自主选择、配套完善、优质服务”的原则,主动适应各类人才多样化住房需求,采取货币化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分层级、多渠道实施人才安居保障。鼓励人才选择货币化补贴的安居方式,在本市工作不满一年的,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首年原则上以货币化补贴为主。

标准 购房补贴高可达100万元

实物配租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人才安居房租住,租金根据不同层级人才确定,包括政府人才公寓、人才公租房和用人单位自建人才安居房等。

货币化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购房补贴适用对象为A、B、C类人才,补贴标准为购房款的50%,补贴上限按人才层级分别为100万元、70万元、40万元,5年内按年度核发;租赁补贴适用对象为A、B、C、D类人才,补贴标准按人才层级分别为每月6500元、5000元、3500元、1000元,按季度核发,高补贴5年。

实施人才安居货币化补贴政策,既考虑解决人才安家购房的经济压力,又有灵活多样的补贴方式供人才选择,更加便利人才的工作生活。选择租赁补贴的人才,在购买商品住房时,还可以转化为购房补贴;享受货币化补贴的人才,在补贴期间进阶为更高层级人才的,其补贴标准也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该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区县、开发区,西咸新区参照执行。有条件的开发区可结合自身实际,在上述安居标准基础上,上浮实物配租及货币化补贴标准。

如何申请人才安居房

办法明确,由市委人才办牵头,市房管局、市人社局配合,搭建全市人才安居统一运营管理平台,逐步实现人才安居在线申请、受理、审批、公示等政务功能和人才信息、房源信息、补贴信息、安居状况等管理功能。

政府人才公寓应按照资格审核先后顺序、租房户型面积标准和现有房源情况,由符合条件人才自主选择。自愿按照低于其政策享受标准实施安居保障的,不予补差。房源不足的可选择轮候或货币化补贴。

购房补贴按年度核发,自审核通过后的当季度末,市房管局将年度财政补贴资金向用人单位核发,由用人单位每年向申请人发放20%补贴资金,5年内足额发放完毕。

租赁补贴按季度核发,市房管局将季度财政补贴资金向用人单位核发,由用人单位每季度末向申请人发放。申请人为A、B、C类人才的,长补贴年限为5年;申请人为D类人才的,长补贴年限为3年。

人才公租房申请审核及分配程序按我市租赁型保障房相关规定执行。

六种方式筹集房源

办法规定,人才安居房筹集方式主要有六种方式,包括集中新建、统筹购买、长期租赁、实物配建、存量调剂、单位自建。

鼓励用人单位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结合本单位人才需求,建设单位人才安居房。单位自建人才安居房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建设及分配管理。

各职能部门应为单位自建人才安居房提供优惠政策,设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在建设规模、户型设计、配套设施及公共服务等方面,充分尊重用人单位意见,满足人才住房需求。

新引进的、规模大、产业层次高的企事业单位,在满足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委人才办批准,可以专项配套建设人才安居房。

不得擅自转租转借

办法明确,人才安居房只能由人才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居住,擅自转租、转借的,由市、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收回房屋,并取消人才安居资格。

市人社局、市房管局每年应对正常享受期内的人才关系及住房情况进行复审。人才在服务期内因企业迁移、工作变动、自身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终止其继续享受人才安居政策。享受实物配租的按照合同约定收回房屋,享受货币化补贴的停发补贴,并从不符合安居条件的时间起,退回已领取补贴。

用人单位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建立人才动态管理机制,对人才安居申报的真实性负责,每年向市房管局提供人才在岗工作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应积极帮助其安居,按时足额发放货币化补贴;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应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依法退出。

对拒不退出人才安居房或未按规定时间内退回货币化补贴的,以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人才安居待遇的,应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对弄虚作假骗取享受人才安居政策或不如实上报人才变动情况、协助追缴不力的用人单位,取消单位人才安居申请资格,纳入单位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责任部门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 ts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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