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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了海口一房产公司竟以“暴雨台风”为由逾期交房

发布时间: 2017-06-18 12:25:43

来源: 国际旅游岛商报

分类: 本地楼市


一男子向港岛公司购买了海口一处房产,然而港岛公司迟迟未交房,该男子将港岛公司告上法庭后,港岛公司以“暴雨、台风”为由逾期交房,近日,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

2014年10月15日,杨先生与港岛公司签订了《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杨先生以689117元的价格购买港岛公司开发的位于海口市海榆中线38号家顺花园房。杨先生应于合同签订之日向港岛公司付足首期购房款107117元,余下房款482000元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并授权银行划付给港岛公司。

此外,合同要求港岛公司应在2015年10月31日前将“已完成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和各种专项验收,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的房屋交付杨先生使用。若是逾期交房超过90日后,杨先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港岛公司应按照逾期天数每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在合同里还写明,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港岛公司可据实予以延期:

1.因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告知杨先生的;

2.设计变更经批准并告知杨先生的;

3.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政策的调整。

合同签订后,杨先生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截止2016年9月5日本案开庭审理时,“家顺花园”项目尚未完成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和各种专项验收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而港岛公司也未能将符合约定条件的房产交付杨先生使用。

遂后,杨先生将港岛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港岛公司向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56593.73元(以已付房价款68911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从约定的晚交房日期2015年10月31日的下一日即2015年11月1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终数额计算至港岛公司将房屋交付杨先生使用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港岛公司迟延交房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合同里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港岛公司阐述的“威马逊”及“海鸥”台风均发生在合同签订前,不属于不能预见,港岛公司由此主张工期顺延,理由不成立。

此外,法院对照海南省气象服务中心出具的降雨资料显示,从合同签订到约定交房之日,海口市曾发生暴雨、大暴雨及特大暴雨天气,可能影响施工,但降雨后港岛公司未依合同约定在90个工作日内告知杨先生,应视为港岛公司放弃主张工期顺延的权利,其他小雨到大雨天气与工期延误的因果关系港岛公司并未举证。因此,港岛公司以降雨天气为由主张工期延误,理由不成立。后,港岛公司举证的《海口市建设项目竣工现场联合验收签到表》不能证明联合验收与工期延误存在因果关系,港岛公司主张政府部门政策改变导致工期延误,理由不成立。

由于港岛公司所主张工期顺延的抗辩事由均不成立,法院依法认定港岛公司逾期交房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另外,关于合同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是否过高,需要调整的问题。法院认为,逾期交房导致杨先生不能行使居住权,房款损失也应参照银行贷款利息而非存款利息,根据合同法规定,港岛公司未能证明违约金超出杨先生损失的30%,不符合调整的条件。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港岛公司以689117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三的利率向杨先生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9月5日的违约金共计63881.15元。

港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港岛公司无需向杨先生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海口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ts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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