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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买房遇糟心事?住建部直击痛点出大招

发布时间: 2017-05-20 10:56:33

来源: 西部商报

分类: 其他楼讯


征求意见稿共7章47条 包括总则、住房租赁、住房销售、房地产经纪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综合新华社、央视消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19日就《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个住房租赁和销售法规的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规定,租赁住房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形式的住房租赁合同,规定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住房符合安全要求,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为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保护租赁双方权益,征求意见稿在租金、租期、承租人居住权利保障等方面作了规定。征求意见稿还对住房销售在销售条件、销售程序等作了一般性规定,特别是强化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房行为的监管。

1《条例》重点保障租户的各项权益

为了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规范住房租赁和销售行为,此次征求意见的《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将近一半的篇幅重点放在了如何保障租房人的权利。

例如条例明确: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收回住房;合同中没有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分区域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签订3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当地政府应给与相关政策支持。

2《条例》列举多项住房销售“不可为”

针对当前住房销售中存在的问题,《条例》明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10日内,在房产管理部门网站和销售现场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住房以及每套住房价格,并对外销售。

与此同时,《条例》明确了销售中禁止出现下列行为: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不符合住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将已作为住房销售合同标的的住房再销售给他人;

为买受人垫付首付或者以分期等形式变相垫付首付;

分割拆零销售住房;

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住房;

以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住房;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销售行为。

对于出现违法违规的房地产企业,《条例》首次明确了各项处罚措施:

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暂停网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禁房产中介捏造散布不实价格信息

《条例》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房地产中介提出了明确要求,尤其是明确下列行为,不可以做:

捏造散布不实价格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租赁、销售的信息,诱骗消费者交易;

为不得出租、销售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虚假交易合同;

协助当事人弄虚作假,为规避住房交易税费、骗取贷款等非法目的提供便利;

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住房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住房赚取差价;

购买、承租本机构提供经纪服务的住房;

违反有关规定,为当事人提供购房融资;

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责任编辑: ts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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