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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是否必须先办理公证?

发布时间: 2017-01-11 16:15:38

来源: 安徽法制报

分类: 其他楼讯


父母已经去世的王先生,想要将父母留下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为了省钱,他特意等到要求必须公证的《通知》废止。然而,近日,王先生赶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手续时,却仍被要求必须先办理公证。王先生认为,《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已经废止,这一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2017年1月9日,针对王先生反映的问题,记者展开了走访。

今年68岁的王先生家住合肥市蜀山区,王先生的父亲于上个世纪90年代去世,母亲于2012年去世。父母去世后,留下了一套约80平方米的房产。因王先生经济条件较差,兄弟姐妹对由王先生全部继承该套房产均不持异议。2015年,王先生便来到原合肥市蜀山区房屋办证交易中心,咨询继承过户事宜。工作人员给王先生的“办理流程”中,第一步便要求去公证处办理房屋继承权公证书,第二步再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工作人员还向王先生解释道,该要求主要依据司法部、建设部1991年制定出台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该通知第1条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王先生算了一下,办理“继承权公证书”需要花费万把块钱。“恰巧听别人说这个联合通知可能要废止,这样就可以省下这笔费用,于是我就没有再急着去办理过户。 ”王先生说,有很多人像他一样等通知废止后再过户。

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印发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联合通知不再适用。于是,王先生便再次来到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蜀山分中心。(因主管部门由房产部门调整为国土部门,该中心即原蜀山区房屋办证交易中心。)然而,中心工作人员告诉王先生,没有接到上级机关有关继承过户不需要公证的具体通知,其仍需要先办理公证。2016年8至12月,王先生每个月去一次蜀山分中心,询问是否接到不需要公证的通知。“不过户就没有办法交易,想把这套房出售后,改善一下住房条件就无法实现。 ”王先生说。

1月9日,记者来到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蜀山分中心。对于房产继承是否必须先办理公证,该中心业务科王姓科长说,目前还必须先办理公证;联合通知的废止系因部门调整,并不意味着继承过户不需要公证。该中心副主任朱守宏则表示,房产继承过户先公证的要求,主要依据的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对此王先生认为,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蜀山分中心将“选择性动作”变成了“规定性动作”。

随后,记者又来到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该中心综合科工作人员闫安向记者表示,中心已经注意到王先生反映的此类问题。目前北京等少数地方已经出台办法,明确了哪些继承过户可以不用公证、哪些必须公证,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正在研究吸纳,但合肥的办法何时能出台目前尚没有“时间表”。“想要省下这笔钱,看来还需要继续等待。”对此,王先生沮丧地说。

责任编辑: ninghui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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