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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打假日” 房企欺诈处罚激增三倍

3•15“打假日” 房企欺诈处罚激增三倍

发布时间: 2016-03-15 10:10:41

来源: 凤凰房产

分类: 楼讯专题


届时,新《消法》将打破20年的“一成不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拉锯战”中,更好的充当“裁判”的作用。

“新消法 新权益 新责任”

据悉,我国现行的《消法》于1993年正式通过,迄今为止,“面世”已有20年时间,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起到了中的作用。随着消费水平以及范围的不断延生与外扩,《消法》亦需新增辐射范围,其在20年后再出发,《消法》迎来首次修改,有着与时俱进的意义。

在2月24日举行的中国消费者协会新闻发布会现场,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常宇阐释了“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年主题的含义。常宇指出,2014年主题体现了新《消法》创新的立法理念。“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是消费者协会以深化改革和贯彻落实新《消法》为契机,向全社会吹起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号角。

新《消法》的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常宇分析认为,新《消法》既是消协组织对落实法定职责的自我要求,也是对全社会共同关注和落实保护消费者责任的倡导。新《消法》赋予了消协组织的各项公益职责,消协组织也必将把握住改革的机遇与挑战,更好地发挥职责作用、更好地强化消费维权队伍建设,进一步更新维权理念、创新维权方式、完善维权机制,扎实做好消费维权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消法》新在升级

新《消法》新在升级,其赋予消费者更多新的权益。上海市工商局局长陈学军指出,新《消法》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进行了重要完善。比如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完善了商品和服务的“三包”规定、加大了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等,这些细化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加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同样表示,新《消法》赋予了消费者很多新的权利,比如,通过特定交易方式,对商品有退货的权利,这是个新的权利,在责任分配上,更加公平合理,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其次,新《消法》要求经营者应当要把通过网购的一些信息明确,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商品数量、质量,这是一种新的权利和新的义务。

与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隔阂”相似,在房地产行业高速发展的过程中,购房者与开发商的矛盾与纠纷亦难以避免。目前,房地产行业面临多方面的“阵痛”,购房前充斥着虚假广告,搅乱视线;购房中信息泄露,搅乱生活;购房后担忧质量,搅乱心情。购房者与开发商关系急剧恶化,对此,新《消法》中的“新”条款能有效的解决吗?


购房者有了新权益

购房前

现象一:虚假广告充斥视野

为了吸引购房者,使得其“欲罢不能”、“非买不可”,因此,虚假广告成为一种常见的招揽客户的“妙招”。“高品质楼盘”、“皇家园林”等词汇成为房企惯用“手段”,实际上楼盘的情况却是大相径庭。更有甚者,“伪造”房,蒙蔽购房者。

与此同时,“伪装”低价销售成为房企的“武器”。“2万元/平米起”、“总价28万元起”以低价“诱惑”购房者的广告比比皆是。事实上,不难发现,这种类型的广告几乎没有标注有效期,大部分会在不起眼的地方落款“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在北京朝阳区工作的小曾向凤凰房产反应,之前遇到过类似的情况,觉得广告价格非常诱人,便“勾起了”买房的想法。但是,电话咨询后便发现起价的房子并不存在,只是吸引人的噱头罢了。

新《消法》:强调连带责任欺诈处罚三倍赔偿

针对大量的虚假广告充斥着市场的情况,新《消法》强化了虚假广告代言人以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新《消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与此同时,新《消法》新增一项规定,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新《消法》针对欺诈行为加重了处罚比重,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处罚从现行规定的“退一赔一”提高到新修改的“退一赔三”。该法规定的“损失”,不仅包括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解读:房企警惕巨额罚款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侯晓宇律师对凤凰房产表示,事实上,连带责任属于补充责任,之前连带责任有一个传统,比如说展销会撤离,消费者可以向承办方追求责任。此次新《消法》是将其范围扩大到网络平台。现行《消法》的适用范围是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品,对于大额产品,比如汽车、房屋,只有个别项目利用《消法》进行维权,但是,从此次《消法》的立法精神上看,适用范围是完全包含房产行业,因为楼盘有义务提供真实的信息。

新《消法》的实行,侯晓宇建议开发商秉承谨慎的态度,因为处罚提高到了“一赔三”。 提醒开发商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切勿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因为除依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新《消法》还规定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购房中

现象二:“适逢”楼盘降价可享有“后悔权”吗

马年春节之后,杭州楼市的降价令许多的购房人“血脉喷张”,并“撼动”楼市,致使房价的走势成为业内热议话题。2月中下旬,杭州德信北海公园率先宣布以低于前期3000元/平方米的售价入市;此举动引发“蝴蝶效应”,同区域内的天鸿香榭里被“传染”,直降6000元/平方米,大有“长江后浪推前浪”之势。

楼盘降价“热火朝天”的背后,引发了老业主的不满,造成经济损失,致使其怒砸售楼处,以解“心头之恨”。在楼盘降价的背后,不少购房人抛出“楼盘降价,可享有‘后悔权’”的疑问。那么,根据新《消法》的新规定,消费者七天内有“后悔权”,该条规定同样适应房地产行业吗?

新《消法》:确定“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新《消法》的升级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根据新《消法》,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货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退货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解读:“后悔权”仅限线上交易

“后悔权”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不符合质量要求,二是“无因后悔权”,这专指网络、电话等销售方式。但是对于楼盘销售来讲,其销售方式一般为线上线下的结合,线上看房,线下签订合同。目前还没有通过网购的形式,通过网络、电视、电话等顾客流会转换成合同约定。“后悔权”涵盖汽车、房屋等大额商品,但是现实操作中,大额商品进行线上交易的例子几乎不存在。

针对杭州降价事件,侯晓宇表示,开发商也可以反问,如果房价了,是否也存在买卖的“后悔权”,如此才不失公平;其次,降价属于市场行为,只能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处理。


现象三:信息泄露“防不胜防”

今时今日,信息泄露成为困扰人们生活的因素之一。信息的泄露似乎成为了理所当然,前脚刚定好房源,各类推销电话便接踵而至,且每日“被骚扰”的频率持续。有的时候拒绝对方,甚至会遭遇对方冷言冷语的有力回击。

家住通州区的周先生像凤凰房产表示:“我新买的房子还不到两个月,就有装修公司电话推销各类装修用品,新房尚未交付,甚至连贷款还没有办理完,可见这装修公司的效率比银行高多了。更可笑的是,新房还没到手,就有二手房中介问及是否要出手。每天各种‘骚扰’电话不断,严重影响了生活。”

市消保委昨天发布的《个人信息安全调查报告》显示,受访者中,有99%的消费者表示遭遇到陌生推销,其中65%深受其扰,个人信息被滥用的情况已非常严重。其中,分别有81.05%、64.1%和64.83%的消费者受到过保险、银行和房产中介的推销,保险、银行和房产中介成为个人信息滥用的“重灾区”。

新《消法》:保护个人信息

针对如何解决信息泄露的问题?新《消法》新增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其次,经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或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或丢失的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解读:找准泄露源头成难点

日前,商务部电子商务司副司长张佩东公开指出,个人信息数据安全是互联网时代的一个重大问题,每年人大、政协代表都有《关于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建议》提案议案。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明确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内容,不但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经消费者同意外,还规定了对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经营者予以相应的处罚,这一规定将有助于有效遏制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滥用的情况。

侯晓宇对凤凰房产表示,实际上,个人信息泄露是将《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落实到新《消法》当中。这一规定执行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其难度在于举证责任,很难找准信息泄露源头。其亮点在于规定商家不能不经过本人同意而发送商业信息,这一点是不难实现的。

购房后

现象四:带装修遭遇“阵痛”

从毛坯房到带装修房,是房地产发展的趋势。3月4日,全国人大代表、奥克斯集团董事长郑坚江就呼吁,毛坯房存在资源浪费、装修污染等弊端,建议在土地出让文件中明确带装修房比例,逐步减少毛坯房占比。

事实上,增加带装修房源可以减少9成的装修垃圾,是一件“大快人心”的好事,但是开发商在这一过程中却频频遭遇“尴尬”。包括万科等龙头房企频频被曝带装修问题,使得带装修房源频频“阵痛”。

然而,房屋的装饰装修的维权举证“步履艰难”,购房者们虽然有着善于发现问题的眼睛,但是往往却因为举证费用成本过高的问题“望而却步”,得出了“得不偿失”的结论,从而放弃了追究相关的责任。


新《消法》:维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针对消费者维权举证难的问题,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新《消法》的规定有效弥补了现行《消法》的不足,有效解决了举证难的问题。在过去,购买机动车、电视机、计算机等产品,消费者如果发现质量问题,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得自己找证据。

解读:维权“利器”出炉

上海市工商局局长陈学军公开指出,新《消法》明确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其规定六个月内出现瑕疵争议,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人,“举证责任倒置”成为破解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利器。

侯晓宇同样指出,“举证责任倒置”对房地产市场极具约束力,因此备受消费者的赞同。之前,消费者缺少对于产品的了解,或者不愿意花高昂的鉴定费用,只能在维权中处处妥协。但是,新《消法》生效后,对于买房中遇到的带装修质量、面积不足、设计缺陷等问题,将会在维权中“大放光彩”。

现象五:格式条款“称霸江湖”

格式条款又称“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霸王条款”往往有五个共性,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终解释权。

新《消法》:“格式条款”成无效“挡箭牌”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借助技术手段强行交易。新《消法》明确,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解读:消费者再添“护身符”

侯晓宇对凤凰房产表示,“霸王条款”为一些不法开发商常用的“伎俩”,其为了逃避责任,获取利益,便“生事”与购房者签订不平等的条约。新《消法》有一亮点,即为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借助技术手段强行交易。

不难看出,新《消法》的这一规定对房地产行业极具约束力。侯晓宇指出,今后楼盘不明码标价、不明晰价格有效期等行为,消费者都可以依据此规定进行维权。

责任编辑: luo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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